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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判例]同组竞技中 是否可使用"X"标记的球?

[实战判例]同组竞技中是否可使用"X"标记的球?



  问:安德鲁在参加其俱乐部比赛时使用有“X”标记的球,此类球因制造商认为制作不够完美而在销售时抹掉了品牌标志。安德鲁的同组球员托尼对使用此球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那么,从规则上允许使用X标记的球吗?

  答:通常情况下,允许使用有X标记的球。判例5-1/4对此作了解释:大多数有X标记的球仅仅是出于美观上的原因,比如在外表喷图上有问题等,所以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球不符合规则要求,否则都是允许使用的。如果该球重于1.62盎司(43.93克),直径小于1.68英寸(42.67毫米),或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球在对称性(例如,在设计时出于其飞行上的考虑而刻意进行修改)或初速度方面不符合要求,那么,该球就是非法的。

  如果委员会在比赛中采用了美国高尔夫球协会或苏格兰圣安德鲁斯皇家古老高尔夫球俱乐部颁布的要求:使用标准一览表中注册的球,那么,就不能使用有X标记的球。即便(没有X标记)是一览表中的球,如果存在不符合有关标准也不能使用。

  问:一旦委员会采用了关于球员必须使用最新的一览表中任命标准的球的条件。美国高尔夫球协会建议采用该条件的委员会(对违反的球员)的处罚为取消资格。那么,美国高尔夫球协会是否允许委员会可以规定对违反了上述条件的球员实施在比洞赛中该洞负或在比杆赛中每洞罚两杆的处罚呢?

  答:可以。如果该球明显不符合有关尺寸和重量的规格要求,该球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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