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球案”尘埃落定
三被告人无罪,其中滕彩荣被关押400天将提起国家赔偿
左起:段贵友、滕彩荣、龚连平被判无罪。
-案情回放
经修文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滕彩荣窜至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将1249个高尔夫球盗走,价值15513元,案发后在其家中追缴高尔夫球699个。同时查明,滕彩荣将其中的150个高尔夫球低价销售给龚连平,获赃款410元;将400个高尔夫球低价销售给段贵友,获赃款600元。之后,滕彩荣退赔高尔夫度假中心损失9681元。
一审法院认为,滕彩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已构成盗窃罪;龚连平、段贵友收购犯罪所得之物品,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依法惩处。法院一审判处滕彩荣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龚连平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数罪并罚,此前被判过缓刑,且在缓刑期内),缓刑3年,并处罚金9000元;判处段贵友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金黔在线讯 本报持续关注的修文县扎佐镇三元村一组村民滕彩荣、龚连平、段贵友3人,因在贵阳高尔夫球场捡拾高尔夫球或销售来自贵阳高尔夫球场的球,曾以盗窃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一审判刑。后检方抗诉、被告上诉发回重审,重审结果日前下达,3人均被判无罪,主要涉案人员滕彩荣于12月22日获释,当晚回到家中。
滕彩荣:
我要申请国家赔偿
据介绍,该案中的龚连平入狱5个多月、段贵友入狱317天后先后取保。重审判决书下达后,12月22日晚,入狱400天的“主犯”滕彩荣获释回到家中。12月23日,记者对滕彩荣进行了采访。
据滕彩荣介绍,他“案发”后,先后被修文县公安局三元派出所罚款1743元,向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赔款9681元,向修文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段贵友也称交了5000元的罚金。目前,滕彩荣向修文县人民法院缴纳的10000元罚金已经退回。
滕彩荣说,出狱后首先做的事情就是维权。无罪被关押了400天,将要求国家赔偿;还要向当地公安机关、高尔夫度假中心追回所不应该交的10000多元罚款和赔款。
检察院抗诉:
适用缓刑不当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文县人民法院对滕彩荣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
而滕彩荣也不服此判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滕彩荣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前来贵阳高尔夫球场打球的球员,在进场前自己事先就花钱购买了高尔夫球,滕彩荣被指控所谓盗窃来的高尔夫球,实际上是球员的遗失物,其权属应为球员个人所有,而不属于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因此,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不属于本案的受害人,在没有受到所有权人委托的情况下,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也不是权利人,滕彩荣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滕彩荣还认为,他的所谓盗窃,应属于捡拾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属于《物权法》调整的民事范畴,而不是《刑法》调整的刑事范畴。如果有球员前来主张其权利或委托他人主张权利,并有证据证明滕彩荣所捡拾的球为某所有权人遗失的,所有权人或权利人有权追回该遗失物。
二审判决:
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9年8月1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辩论时,检察机关认为,滕彩荣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数额巨大,不应判处缓刑,应当重判。滕彩荣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滕彩荣的行为是捡拾他人遗失物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盗窃高尔夫度假中心财物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于8月13日作出撤销修文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的终审裁定。
重审判决:
3人无罪,“主犯”获释
经修文县人民法院重审认为,本案中,滕彩荣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与高尔夫遗失球的所有权有直接的联系,这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高尔夫度假中心是经营高尔夫球娱乐的特种行业,高尔夫球是一种特定物,与民法上的一般物以及物权法上的遗失物具有本质的区别,客人到高尔夫打球遗失在高尔夫球场内树丛中、水塘里及客人不要的球,客人走后是否应当归高尔夫中心所有,从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中,不足以证明该遗失球所有权必然属于高尔夫度假中心所有。
因此,修文县法院认为对三被告人的指控存在证据不足。对被告人滕彩荣及其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应予支持,对被告人段贵友、龚连平的指控依附于对滕彩荣的指控,故亦不能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滕彩荣、龚连平、段贵友无罪。